«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»

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в энциклопедия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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Большой китайско-русский словар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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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项规定包括总统、 副总统、 五院正副院长、 政务官、 有给职的总统府资政、 战略顾问、 国军顾问、 县市级以上民代、 选举产生的乡镇市级政府首长, 以及职务性质特殊的公职人员, 及其配偶、 未成年子女等, 都应于任职时申报财产的法律。 总统、 副总统、 五院正副院长、 政务官、 立委、 省市议员、 县市长, 并应将个人、 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额以上的不动产及上市 (柜) 股票, 信托予政府承认的信托业代为管理处分。 另外因职务关系对其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公职人员, 亦比照此规定, 必须强制信托。